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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2件事项,可“跨省通办”

《意见》明确,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新增异地电子缴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请、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等22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