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83-012
新闻动态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我把重点标注了一下:
1.专业账号必须“明示资格”:第七条,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第十一条,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

2.IP地址全面公示:第十二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3.违规账号严禁转世: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从严核验;
4.仿冒账号不予注册:第八条,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等不予注册
5.账号信用完全留底:​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信息相关信用评价作为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据以提供相应服务
6.公众账号信息公开:​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今天最大的事情莫过于《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这个规定中对一系列的比如”IP显示“、”专业账号资质确认“、”账号转世“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说明。